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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知多少
时间:2024-10-24 09:31:10 文章来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 查看次数:343 字号:【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接到顾问单位咨询一个问题,即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可避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意外,其中一些可能由劳动者的过错导致。

因此,在探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意味着除了这些明确排除的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下的伤害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除非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否则应予认定为工伤。这表明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即只要事故发生在工作相关场所和时间内,就应认定为工伤,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工伤条例中明确列明的排除情形。

具体到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笔者查询到的【(2019)川1521行初42号】中提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这表明即便劳动者在发生事故时有过失,也不直接导致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受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均不会改变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和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实务中也有相似的观点。在工伤事故处理中,许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否则劳动者的过错不应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

学者和法律从业者也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工伤认定主要考虑劳动者工作的地点和时间,以及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即使劳动者有一定过错,只要不是主要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劳动者即便存在过错,也能被认定为工伤,前提是这种过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不是因为劳动者的某些过失就剥夺其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工作中的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作业意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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