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管理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旨在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财务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和法律法规挑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新《公司法》的相关法条,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实施策略。
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防范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基础。许多企业因未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导致自身遭受巨大损失。新《公司法》提出了对企业建立治理结构的要求,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加强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并且新《公司法》对财务董监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包括对公司及其董监高的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这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企业需要确保这些机构及人员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
首先,新《公司法》对担任董监高人选的资格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禁止担任董监高的名单中增加了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次,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方面,新《公司法》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更多义务。包括:1.催缴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违法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董监高也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一直是《公司法》规制的对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例如(2021)川01民终18269号案中,王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时是乙公司的股东、监事。两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产品具有相似性,二者经营地点临近,存在相互竞争谋取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王某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两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即使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关系,但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付款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应当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但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已经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综上,王某作为乙公司实际经营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王某在乙公司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最终根据王某侵权行为的后果、持续时间,参照行业利润及王某在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判决王某向甲公司赔偿20万元。
另如(2021)川0191民初6534号案,法院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案涉公司诉讼过程中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薛某作为案涉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薛某通过其岳父、岳母开立公司、个体工商户,经营与案涉公司同类的业务。期间,实际占用了案涉公司的库房存放货品,通过库房工作人员管理货物和发货,在案涉争议发生后,薛某确有引导原案涉公司客户转移至其自身店铺,客观上造成了案涉公司的利益受损,其行为确有不当。最终判决薛某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中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董监高行为的规制范围。1.关联交易。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与公司交易,应当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交易也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2.获取公司商业机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3.同业竞争。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监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最后,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
在新《公司法》实行的当下,企业要健康经营,在企业制度建设上,包括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在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明确的公司章程,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监控,确保财务合规。
具体到董监高对企业的管理,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董监高应勤勉尽职,在日常管理过程应依法依规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不能以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情况为由推脱责任,如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合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加强员工规范指引等方式来加强公司的合规治理。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对财务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内部监督部门应保持独立性,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同时,董监高在催缴股东出资、调查股东出资情况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项服务。
综上,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企业财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重视合规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加强员工培训、履行社会责任等措施,确保财务合规,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环境,企业唯有做好合规管理,方能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