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有一个广为流传的"56789"结论: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但事实上,也有很多民营企业最终走到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境地。本文就民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应该如何退出市场提供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通常情况下,民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一、解散
企业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投资人或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人民法院裁决企业解散。
企业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清算
企业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企业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成立清算组或确定清算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二)发布清算组(人)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或清算人自成立或确定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或清算人信息。同时,清算组或清算人应当自成立或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或清算人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或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四)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组或清算人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独资企业按照投资分配给投资人,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协商比例分配,或按照公平原则平均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或清算人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