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修订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三次修改,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及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并以列举形式明确指出具有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或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或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情形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二)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九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