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管理的权利,具体体现在: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小区内部);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小区内部);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面停车位);
4、建筑区划内的外墙、房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5、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电梯等公共通行部分;
6、建筑区划内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如上述共有部分产生租赁费、摊位费、停车收益、广告收益等经营性收益的,应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对于共有区域产生的收益指示代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这部分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