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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
时间:2022-12-08 10:54:22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查看次数:358 字号:【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一)共建统一开放的区域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土地要素保障、融资便利、人力资源、创新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的同城化;

(二)共建高效便捷的区域政务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政务数据、政企沟通、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同城化;

(三)共建公平公正的区域法治环境,推进立法保障、监管执法、司法服务、法律服务、监督工作等方面的同城化。

第七条 本市依托智慧蓉城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创新、共享协作效率提高。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做法、形成新经验,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在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加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宣传推广。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流程。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网通办、一次办结。

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依法探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基于标准化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探索完善政府、银行间信息推送、联动办理机制,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银行账户开户。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推进一体化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常态化运行,实行市场主体异地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

市和区(市)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跨区(市)县迁移服务措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探索优化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机制。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一)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融资对接服务;

(二)推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扩大“蓉易贷”白名单覆盖范围;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公司信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六)其他融资引导措施。

本市应当在前款规定融资引导措施范围内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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