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销售公司原总经理马 玉鹏受贿案简析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我们不难发现,与受贿罪密切相关的两个法条是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释明法条含义:
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玉鹏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提到,马玉鹏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超6700万元,全部为茅台酒经销商所送,利益往来主要涉及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受贿过程中,马玉鹏已经在有意识地规避风险。他担心经手资金数额过大被查出问题,就让行贿人代为保管其中的3700余万元贿款。对此,法院认为,此时双方对行贿款项的支配形成合意,已经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
马玉鹏供述称,根据约定,由他签字批茅台零售酒给陈某军,陈某军销售获利后和其平分利润。2016年11月左右,马玉鹏觉得陈某军拿现金或通过银行打款等方式都不太好,为规避调查,他和陈某军说,以后经其签字批的酒,销售获利之后该拿给他的钱先由陈某军保管,要用钱的时候再说。
马玉鹏还称,2018年5月左右,二儿子马某鸣在深圳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基金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为帮助马某鸣提升工作业绩,2018年6、7月,他介绍陈某军和另一名茅台酒经销商王某德购买基金产品。陈、王二人一起到马某鸣所在公司考察,之后陈某军出资2000万元购买基金产品,其中1000万元为陈某军自行出资,另1000万元为征得马玉鹏同意后代为保管的部分贿款。此外,王某德也出资1000万元购买该基金产品。
马玉鹏收受的另一笔大额贿赂来自茅台酒经销商杜某杰及其妻子蔡某。判决书介绍,2017、2018年间,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杜某杰、蔡某夫妇在签批零售茅台酒方面谋取利益,杜某杰承诺给予2730万元,后马玉鹏安排杜某杰和蔡某代为保管。2018年下半年,杜某杰提出要把钱给马玉鹏和他的前妻刘某,马、刘二人都说不急用钱,先放在杜某杰这里保管,等需要用的时候再告诉他。
贵州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马玉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绝大部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马玉鹏受贿罪一案中,涉及到了为了帮助儿子提升业绩,千万贿款购买基金产品和让行贿人代为保管贿款等变相受贿的情形。在生活工作中,常见的“变相受贿”方式有以下几种:
(1)“交易形式”: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比如:领导把价值60万房子以600万的价格卖给老板。
(2)“收受干股”:收受干股的,成立受贿罪。
(3)“开办公司”: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4)“委托理财”: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5)“赌博形式”: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挂名领薪”: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授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明知是贿赂而收受成立受贿共犯。
(8)“明借实给”:以汽车、房产作为贿赂,即使未过户、只要被其长期占用、使用,也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