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当前,联合惩戒“黑名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黑名单多、红名单少。截至2019年5月,各部门共签署51个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惩戒范围包括工商、税收、证监、安全生产、统计、科研、超限超载、金融、电力、海关等,但联合激励凤毛麟角,目前仅有备忘录5个。二是实施中操作不规范。国家层面尚无专门针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关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大多出现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容易出现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情况,导致黑名单制度实施不规范性。三是“入黑”容易、“退黑”难。一些信用管理部门缺乏充分的事前告知程序,信用情况已经上网了企业却不知情;信用修复缺乏统一标准,何种失信行为可以修复、以及可修复到何种程度、如何进行修复都没有具体规定,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四是因资金互保引起的“黑名单”影响面扩大。部分民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连带作为担保人的其他优质企业甚至是龙头企业进入黑名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细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是四种严重失信行为。国家各部委以备忘录形式推动联合惩戒,各发起部门提出黑名单的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比较复杂。
二是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程序。目前联合惩戒对象主要由发起部门研究确定,以备忘录形式执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程序,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各部门提出黑名单依据的审议。同时可聘请法律咨询团队或者商协会代表参与政策评估。既要坚决惩戒严重失信,防止不作为;又要慎重行事,防止乱作为。
三是发挥行业商协会在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信用修复是我国信用市场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方方面面。失信情况可能涉及从地方到中央多层级政府、政府的多个部门。在中央层面,可能涉及有关中央部委、行业组织、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等等。信用修复工作涉及面广,流程复杂。建议建立依托商协会与政府沟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组织社会第三方信用机构配合,有利于发挥商协会职能作用,沟通协调多方,为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提供切实服务。
四是加快构建信用修复的法律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督体系。美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法》,为信用重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美国的信用体系监管主要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信用重建中心(机构)的设立等,同时对信用数据采集、信用评分过程、信用报告制作及使用范围、个人隐私保护、异议申请和投诉处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抓紧推进信用法制化进程,加快法律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督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