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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建议:积极培育商会调解组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时间:2017-03-24 10:24:59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查看次数:23572 字号:【

  《关于积极培育商会调解组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提案》作为全国工商联今年的团体提案之一,针对商会调解存在的制度不够完善、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提案指出,我国有近2300万家私营企业,5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及时有效化解这些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推动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提案分析,商会是企业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和中国特色商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解是商会固有职能,他们熟悉企业、熟知行业,化解纠纷具有天然优势,且灵活高效、简便快捷、保密性强、履行率高,将商会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企业专心经营、健康发展。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工商联一切工作的主阵地,也是化解企业矛盾纠纷的主阵地。长期以来,工商联秉持“商人纠纷商人解”理念,推进商会调解工作,商会调解规模、组织队伍、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新形势下,推进商会调解有利于强化商会服务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但同时也存在制度不够完善、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需要予以规范、引导和培育。

  因此,提案建议:一是综治、民政等部门加强支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法和政策落实,明确商会调解法律地位,将其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纳入社会综治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调解组织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的主阵地和第一道防线。

  二是整合社会力量,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优势,为商会调解提供专业化指引,促进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的融合发展,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推动商会承接社会治理职能,促进调解组织社会化市场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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